GB 7000.225-2008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标准编号:GB 7000.225-2008

中文名称: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英文名称:Luminaires—Part 2-25:Particular requirements-luminaires used in clinical areas of hospitals and health care buildings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10-04-01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标准:GB 7000.16-2000

标准页数:13页

内容简介: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的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9706.1和IEC 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和在非医疗区(例如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灯具。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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